发布者:马会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2日 10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针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和观点,尽职尽责地完成好代理实务,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1、鉴定费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2、一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计算错误。代理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1、依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原审法院将鉴定费10000元列入保险赔偿,判决错误;2、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被上诉人李桂子、周杨、周凯的户籍资料都是农村户口,且通过上诉人调查核实,被上诉人家庭有田、有地、有山,所以扶养费计算标准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另外,上诉人通过调查,被上诉人李桂子还有另外四个子女,被上诉人李桂子的扶养费应由六人承担。致使上诉人多承担被扶养费76200元。通过本案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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