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两被告人是夫妻,两人在岳阳市君山区针对单独出行的老人以”丢包捡包分钱”的手段进行诈骗。两被告人采用上述作案手法共作案10次,骗取现金人民币1667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手机4台、项链2条、戒指1枚、耳环1个,共计价值33173元。本案事实清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因此本律师作为其中一个被告人的辩护人,履行了辩护职责,提出了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供述内容前后一致、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诚心诚意改过自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全部受害人均自愿签署了谅解书,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庭审后,君山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最后,本案两被告人成功的在过年当天刑满释放回家过年,获得了家属的认可和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