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洗马路西侧。
主要负责人:张强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颖,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男,200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季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湖南金州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宇,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李*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李*宇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