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毕某文原系被告X村村民,X年分家分得房屋五间,并颁发宅基证,与其哥哥毕某生的宅基和房屋相邻,两家共用一个大门。2018年X月份X村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处宅基上的房屋强制拆除,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委托侄女毕某香找到被告了解情况,并要求其按《告知书》的内容和X村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履行给付义务,但被告均以原告的老宅破、烂为由拒绝原告的要求。
后原告一直向X镇政府反映情况,镇政府的答复是找村委会解决。被告在未经通知原告并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并造成房屋内的物品不知去向。故毕某文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拆迁奖金、搬迁资金、搬家费、租赁费共计576000元。争议焦点:毕某文是否享有获得搬迁奖金、租赁费、搬家费的权利。在增减挂钩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和有偿退出,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采取货币补偿,鼓励其进入城镇居住,因此350000元搬迁奖金实系对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法律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该规定是享有职权的行政机关对“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的管理性规定,并非直接判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已经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案涉房屋屋顶虽已坍塌,但在宅基地证没有注销前,毕某文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毕某文要求村委会支付350000元拆迁奖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裁判结果:限被告X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毕某文拆迁奖金3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