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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务工人员享有法定承包经营权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3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0次举报


基本案情

曹某系某村村民,从出生之日起户口一直在该村。2005年5月起,曹某到深圳务工供子女读书。但是,在农忙的时候,会请假回家耕作。2008年1月,该村进行新一轮的土地承包。该村村委会经过研究认为,曹某虽然户口留在该村,但是其一年大部分时间在深圳务工,主要收入也来自外地务工,因此,在重新分包土地的时候,没有给曹某分配承包地。曹某回家知道此事后,找村委领导理论,但是该村领导并没有同意曹某的要求,没有给其重新分配土地。曹某不服,将该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该村给其分配应得的承包地。

法院认为,曹某虽外出打工,但并未改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故依法判决该村给曹某分配其应得的承包地。

法律评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到本案,曹某作为某村村民,外出务工是为了改善生活,暂时离开该村,并没有改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该村不能因为曹某在发包期不在家而就此剥夺其承包经营权。该村的作法是违法的。曹某要求分配承包地,该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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