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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主张原组织成员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具体应提供以下证据:

1.在原组织生产生活的证据,常见类型如下:(1)在原组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报销、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等证据;在原组织享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据等;(2)在原组织日常生产生活的证据:水电费缴纳票据、承担成员义务的出资或出劳力凭证、宽带网络电视缴费票据、购买农资票据、物业费缴纳票据等;(3)行使原组织成员权的证据:参与组织章程讨论、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等;(4)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固定生产生活关系的证据。

2.依赖于原组织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证据,常见类型如下:(1)嫁入地村(居)委会关于外嫁女没有享有当地组织成员资格或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证明;(2)原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会举出初步证据证明外嫁女享有城镇职工、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资格或待遇,此时,外嫁女应提供相应反证证明。

3.原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证据,常见类型如下:(1)一般而言,外嫁女出具户口簿即可;(2)已迁出户口妇女,应对原组织提出的户口已迁移的抗辩主张提供相应反证证明,如原组织的居住证等。

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原则

从当地农村土地分配情况来看,因土地资源枯竭,加之“增人不增地”原则,意味着外嫁女在嫁入地基本上不可能通过重新分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外嫁女均要从原组织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其实并不利于婚姻家庭稳定。从当地婚嫁风俗来看,有些家庭的确存在外嫁女婚后在婆家、娘家“两边走”(即在婆家、娘家两个家庭生活)的情况。对此,应当避免其落入“两头空”或获得“两头占”的情况,只要其在新组织未取得成员待遇,就应当认定其具有原组织成员资格;相反,只要其在新组织取得了成员待遇,就应当认定其丧失原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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