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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3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0次举报


基本案情

某县建设局向某建设单位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建体育馆,拆迁周某等人的房屋。周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拆迁许可证。周某等人认为,建设局向该建设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告知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未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没有告知被拆迁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建设局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关系周某等人的重大财产利益,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设局在发证前应当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而建设局没有履行该义务,其发证行为程序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向某建设单位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评析

按照国有土地征补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法定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某建设单位建设体育馆属于该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中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体育公共事业的需要,可以实施征收。政府可以对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补条例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规定了公众参与程序,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政府实施房屋征收之前必须听取公众包括被征收人的意见。如果没有经过征补条例规定的必经程序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级政府或人民法院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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