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化不允许承包经营的产业,是否属于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出现“情势变更”情形?
解答:国家针对矿产资源的政策发生了变化,不再许可原有的开采模式。这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此类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如何承担损失?
解答: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该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损方为履行合同投入了大量资金,在解除合同后亦无法返还财产的,受益人对此负有补偿损失的义务。
基本案情
平江县三某选厂(以下简称三某选厂)成立于1993年3月13日,是三某乡政府下属单位企业办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2月28日,三某选厂获得梅树湾等矿点的采矿许可证。2005年11月11日,魏某与三某选厂签订《关于引资开采三某铅锌选厂矿点的协议书》,协议签订后,三某选厂没有出资修建道路,魏某投入资金、设备,组织劳力,修建道路,对矿点进行采矿。三某选厂将其所有的胜石洞大坡矿点承包给魏某开采。采矿权许可证至2006年5月底到期。后因国家对矿产开采的政策发生变化,整合零星资源,收紧采矿许可,三某选厂无法获得采矿权延续登记,矿点只得停工。2012年,三某选厂将梅树湾铅锌矿采矿权转让给平江县巨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某公司)。
原告魏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三某选厂赔偿原告魏某各项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引资开采三某铅锌选厂矿点的协议书》属于有效协议。该协议的性质为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协议终止履行的原因不是双方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而是因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政策发生了变化,不再许可原有的开采模式,这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属于情势变更的性质。协议因此不能继续履行,只能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魏某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魏某为履行合同投入了大量资金,其中道路、井巷的修建,在解除合同后属于无法返还的财产,三某选厂是受益人,特别是修路属于依合同应由三某选厂承担的义务,魏某代为修建,故三某选厂对此负有补偿损失的义务。魏某亦应当自承担部分损失。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当事人对于承包乡镇企业经营权的合同是基于订立合同时的某种情势而订立。这种情势不会一成不变,会随着事物的发展而发生某些变化。这些变更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然而却往往导致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此时,即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本案中,魏某与三某选厂签订的《关于引资开采三某铅锌选厂矿点的协议书》获得采矿许可证后,如果不出现变化,魏某有权基于该证持续经营该乡镇企业。但因国家对矿产开采的政策发生变化,整合零星资源,收紧采矿许可,三某选厂无法获得采矿权延续登记。此时,该乡镇企业采矿点已无法获准采矿。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订立的基础与情势发生重大变更。涉案合同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此时,当事人有权根据“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
涉案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因已履行合同部分义务而产生损失。对此,受损方有权要求受益方适当补偿。本案中,魏某为履行合同投入了大量资金,除判决通过审计认定的项目外,用地补偿、管理员工资、其他基础工程建设等项目开支是必然存在的,三某选厂是受益人。三某选厂在受益后,基于公平原则,应当适当补偿受损方。受损方魏某在解除合同前享受收益的同时,亦应适当承担风险。因此,魏某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风险提示
在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经营的事项可能涉及政府许可经营的事项。此时,因为政策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具有风险意识,预防政策变更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果经常变更的政策,不属于情势变更,而属于当事人可预见、可预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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