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乡村振兴,离不开公共财政的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更加注重农业农村发展的整体性和全面性,财政支农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围绕农业农村农民这个整体进行调整和充实。本文主要论述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财政支持乡村振兴的现实困境和法律实施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 财政支持 农业产业园
一、财政支持乡村振兴存在的现实困境
1、财政收入增长潜力不足
无论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自身的弱质性特点和农业外部环境等各方面因素来看,财政支农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虽然近些年来财政支农支出保持快速增长,但财政支农支出仍难以满足中国“三农”发展需要。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下行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要求的政策性减收导致未来财政收入增长潜力不足,收支矛盾凸显导致未来财政支农支出难以保持高速增长。特别在2020年疫情背景下,财政压力较大。在法律上有待更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方面的事权、财权和责任。
2、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
地方在财政支农支出中承担主要责任,但相对财权和财力划分不足,这就需要中央通过转移支付保障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提供能力。比如革命老区的转移支付对于革命老区的扶持产生了较大的作用,但是对于乡村振兴的转移支付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仍然不高,专项转移支付系统繁杂、项目众多,管理不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随意性较大,经常出现层层滞留问题,很难较好地提供满足地方实际需求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影响了财政支农效果的发挥。财政部门有待进一步贯彻《预算法》。
3、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随着财政支农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使用效率如何,成了值得我们关心的一个问题。实践中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却长期为各界所诟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政部门滞留支农资金。部分单位将支农资金列支后,转入“暂存款”科目,延后陆续拨付或者不拨付分期拨付。二是在管理和使用支农资金时,因为相关的资金成本较低,往往轻视资金的效益。三是缺乏科学论证盲目立项,造成支农资金的浪费损失。特别是很多项目的立项目的是为了获得财政只是,对于项目财政缺乏有效的监督。四是资金投向失准,超出财政管理范围,造成财政支农资金的流失。有的财政部门将农业专项资金投入下属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导致支农资金被私人挪用或者侵占。五是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分散,影响支农资金整体效益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对农业投向的指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操作程序,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的依法行政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财政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律实施路径
财政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和支撑,财政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可以通过以下法律实施路径
1、创新投融资模式的法律支持
根据不同区域、产业和项目的特点,探索并灵活采用区域整体开发、全产业链开发、创立农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模式,打造稳定的盈利模式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带动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发展。比如采取贴息方式。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照基准利率水平,给予全额全程贴息。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照基准利率水平,给予全额全程贴息。比如采取财政补助的模式运行。待项目建成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实施主体垫付的资本金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但是投融资模式的创新需要法律支持,做到有法可依。
2、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法律监管
财政支农中应对支农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和专项管理,财政部门、支农资金主管部门、支农资金用款单位要明确专人,按照现行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对支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和专帐核算,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严禁贪污、截留、挪用、违规列支支农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支农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支农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将支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和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的追踪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做到执法必严。
3、财政杠杆作用发挥的法律规定
乡村振兴必须以产业为基础,使市场在农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利用财政资金作为杠杆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乡村,将更多人财物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要素需求,发挥工商资本推动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政府应从户籍、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社会保障等方面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通过政策引领资源向农业和农村地区倾斜,同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通过财政转移、改变财政结构为贫困人群和乡村提供财政支持。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更好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4、农业产业园精准扶持的法律保障
通过打造农业产业园,突出其产业融合、农户带动、技术集成等功能作用。根据产业园相关因素,中央财政可以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认定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给予适当支持,通过扶持实现财政对乡村振兴的精准扶持,农业产业园的政策在具体落实中特别需要法律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