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反向开票”指的是由购买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主要应用在销售者方以自然人居多,收购方无法从自然人手中获取发票的领域。一般情况下,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发票,即常见的“正向开票”;所谓“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目前政策法规已经逐渐将反向开票逐渐应用于废旧物资回收、农产品收购、光伏发电等再生资源多领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保护环境、防范虚开风险的环境与经济意义。但在反向开票的普及过程中,相关企业仍存在与法规政策契合性不足等多方面缺憾,也为政策制定者带来一定的扩围挑战。
关键词:反向开票 营商环境 农产品收购 再生资源收购 契合与超越
一、反向开票概述及现行相关政策
在正常情况下,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发票,是正常的“正向开票”,顾名思义,“反向开票”与常规开票流程相反,由购买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反向开票”逐渐被政策、法规所接纳,目前已经允许的反向开票情形有: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农产品收购交易中,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时,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是由于许多农产品直接从农民手中购买,由于他们是个人,无法开具发票,也可能不愿意代开发票。为了方便农民,同时确保企业能够合规扣除税款,允许购买农产品的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购买者是一般纳税人,可凭此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二手车收购发票
近年来,二手车市场火爆,但许多二手车来自个人卖家,个人卖家可能无法提供发票,因此买家购买二手车时可以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商消费发【2022】92号)规定,自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目前二手车市场火爆,但许多二手车来自个人卖家。个人卖家可能无法提供发票,因此买家购买二手车时可以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光伏发电收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用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国家电网所属企业可直接向发电用户开具普通发票。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随后,《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明确指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同时代办附加税费也可以适用减免税政策,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五)支付个人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反向开票对于营商环境的现实意义
反向开票中的销售方往往是自然人,由于企业的现实经营中往往会出现不愿意花费精力去税务部门办理代开发票,导致购买方企业常常难以获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当企业无法取得自然人销售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势必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对企业的发展不利。在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反向开票的做法日渐扩张,并解决了很多市场主体经营中的实践难点。
以资源回收企业为例,此前从事报废产品回收业务的自然人往往不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为购买方开具或代开发票、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推行“反向开票”能有效降低他们的经营风险。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畅通,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使资源回收行业的税费政策运行更加顺畅。
从大环境来看,“反向开票”有效解决了相关行业收购环节的发票需求,也有助于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大量代开发票的压力,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应得到税务机关的正视和充分肯定。同时,“反向开票”的做法对于资源回收企业全面建立收购台账、对回收业务真实性负责、严格进行税前扣除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有利于规范资源回收企业行为,切实降低虚开发票的风险,严防不法分子投机钻营,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从长期看,前端收废环节的透明阳光化经营,还将进一步助推销废、用废等后端环节风险性降低,从而促进整个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规范健康发展。推行“反向开票”是我国税收制度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绿色发展、发展循环经济的一次有益尝试,既提升了税务管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制约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瓶颈,对于引导市场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具有深远意义。将反向开票纳入管理,不仅可以支持资源回收利用,促进绿色发展,还可以在税收等很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契合:反向开票中的涉税风险防范
(一)加强征管有效抑制反向开票可能带来的虚开发票风险
反向开票情形下会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开具发票,由于自然人的身份和交易行为比较复杂,导致企业难以完全掌握发票的真实性,容易造成虚开发票的温床。比如在农产品收购领域,由于农产品生产的广泛性、分散性,农户众多,客观上不可能要求其成立个体户或者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因此,目前农产品收购政策要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免税;收购企业直接从农户采购农产品的,可以自填自抵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业合作社对外销售的,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近年来,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件屡禁不止,农产品收购行业风险居高不下。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自开自抵”的特点,容易为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提供便利。目前,收购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填写选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然后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自行抵扣进项税额及税前成本扣除。“自开自抵”这一特点已经成为不法分子虚开的便利,在没有真实向农户采购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农户身份等信息,肆意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牟取不当的税收利益。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曾在新闻发布会中明确指出,要重点关注农产品虚开高发行业,集中力量查处。而且在此前“两高”发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亦指出农产品等行业仍是虚开骗税犯罪高发领域,强调加强打击力度。在废旧物资回收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也明确规定废品收购企业给销售方反向开票时,需要扣缴对方的增值税,然后代缴,自己才抵扣进项税。因此,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假抵扣进项的漏洞,基本被堵住。政策法规的支持为反向开票的普及提供了便利条件,有利于将反向开票扩围至其他再生资源领域,有效抑制虚开风险。
(二)加强个税征管堵住反向开票可能带来逃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已经基本将增值税的虚开、虚假抵扣进项税额的漏洞填补完整,但反向开票依旧存在一定的所得税风险。以回收企业为例,回收企业按照销售额的0.5%,预扣出售者的个人所得税,即使个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汇缴补税,不超过3万,税率是5%,3万到9万,税率是10%,而收购企业税率应该是25%,税率差导致潜在的所得税风险。例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自开自抵”的特点,这为不法分子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提供了便利。目前收购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填写选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然后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自行抵扣进项税额及税前成本扣除。然而,自开自抵的特点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在没有真实向农户采购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农户身份等信息,肆意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然后再开具发票给买票单位。如果不涉及增值税抵扣,受票单位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类似情况也存在于废旧物资反向开票环节。如何避免反向开票中偷逃税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参考劳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的方式,要求反向开票过程中,对农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等人预扣预缴20%的个税,并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并入综合所得。
(三)加强相关监管重视反向开票本身造成的虚开
除去上述农产品、废旧物资等较为严重的虚开领域,反向开票还可以在网络货运、劳务等多领域发挥其遏制虚开、避免逃税的重大作用。“反向开票”有效解决了相关行业收购环节的发票需求,有助于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大量代开发票的压力,也在农业、资源再生等多领域具有一定的规范纳税的作用,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应得到税务机关的正视和充分肯定。
反向开票作为一种税务策略,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多重困难与疑点。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反向开票的具体执行标准还发布了明确公告,但实际执行来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政策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一些执行细节如税率适用、发票管理、系统操作等方面比较模糊,导致企业很难有效落实相关政策。其次,反向开票虽然可以有效抑制相关企业虚开的风险,但反向开票本身带来的虚开现象仍需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管,将虚开问题全面纳入监管体系。
四、超越:反向开票的完善措施与合规建议
(一)企业做好自身合规,积极响应反向开票扩围趋势
在反向开票的过程中,企业必须首先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处虚开发票等行为,企业需补缴相关税金、滞纳金及罚款等,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将受到影响,情节严重的话,法定代表人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在资源回收企业的反向开票过程中,应当更加注意业务真实性的稽核。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保存并提交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
在具体开票过程中,企业自身也需要加强上下游沟通,调整现有业务流程使其更加适应反向开票的必要程序,确保与财务、税务处理顺利衔接,才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减少操作复杂性。
(二)加强风险防控,以“金税四期”系统加强征管
“反向开票”的使用,并非代表放松税务监管、打击虚开发票等乱象,反而是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不可缺少的保障。但税务监管过程中掌握的执法口径,不宜客观上对反向开票构成完全限制,从而使鼓励行业发展的政策预期落空。因此税务机关需要特别注意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金税四期”系统的构建,从而加强反向开票多方面征管。
在大数据赋能智慧的税务时代,资源回收企业应加强财税合规意识,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合理利用行业倾斜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科学的税务规划,提前对涉税业务关键事项作出合理安排,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同时确保做到应缴尽缴,按照税法规定积极主动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提高税法遵从度,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三)完善全民个税APP申报,以税负控制虚开
首先,符合反向开票条件的收购企业、农户、司机、销售者等各种涉税主体都需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归类登记或在个税app上进行网络申报,并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反向开票”。第二,在进行“反向开票”前,收购方应与销售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销售方同意由收购方开具发票,并了解开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正确填写发票内容、选择正确的发票类型等,确保每张发票都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第三,加强采购全过程管理,包括签订书面采购协议,完整保存自然人身份信息资料,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汇款,避免现金交易,确保每笔“反向发票”的开具都有据可查。
尽管反向开票在资源回收、农产品收购等多重领域已经显示出一定的潜力,但其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不容忽视。企业与政策制定者都应当积极回应反向开票的趋势,做好政策契合举措与扩围超越。企业方面应主动契合反向开票的政策,加强对政策的理解,注重内部管理与税务合规,防范反向开票可能带来的虚开、逃税风险,以积极响应反向开票大趋势带来的挑战。同时,建议政策制定者在支持反向开票的前提下,积极将该政策扩围至其他再生资源行业,简化操作流程,明确税率适用标准,在规范税负的同时激发企业积极性,从而实现反向开票的未来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