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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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钦项、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周云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执10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钦项,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娜娜、周云卿,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军,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钦项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钦项执行款29600元及利息。执行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军名下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林文斌
周云卿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