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云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执10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钦项,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娜娜、周云卿,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军,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钦项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钦项执行款29600元及利息。执行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军名下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