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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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周云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XX0281执1857号 申请执行人:A,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XX0281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A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A归还归还申请执行人B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27601.64元以及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A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A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A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A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无有价证券、车辆及不动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A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A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已对被执行人A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A,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A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81执18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XX代理审判员  刘多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B
周云卿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