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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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周云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XX0203执4259号 申请执行人:A,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XX0203民初237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A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违约金30000元,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A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 1.发现被执行人A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XX的房产,本院已在诉讼期间保全,但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暂无法处置, 2.发现被执行人A有公积金账户,本院已在另案中冻结,但暂无法提取, 3.被执行人A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网上布控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A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顾财祥 执 行 员 陈 杨 执 行 员 金瑞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A
周云卿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