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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院与刘X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亚非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9日 4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市***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平谷镇新平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XXXX2640***351F。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刘X,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居民,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市***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与被告刘X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被告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单位无须为刘X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须为刘X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事实及理由:刘X于2017年9月8日入职我单位,列入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并签订《博硕士研究生聘用协议》,协议期限为10年。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刘X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双方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住院医师在培训期满后必须在医院工作满8年以上方可允许调出,若发生违约,培训期间医院承担的工资、生活补助及其他补助全部退还医院。2019年1月1日,我单位与刘X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若刘X单方解除合同,应向我单位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补偿。2021年3月16日,刘X向我单位提出辞职。2021年9月24日,刘X申请人事仲裁。2021年12月27日,北京市XX(以下简称平谷仲裁委)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1]第2752号裁决书,裁决我单位为刘X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聘用合同书面证明。我单位已于2021年9月停止为刘X缴纳社会保险并做了减员处理,刘X现可以在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无须我单位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另,刘X在取得北京市户口、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仅一年多就提出辞职,构成违约,应当向我单位支付违约金及培训费补偿金,其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才有权要求我单位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故我单位不服平谷仲裁委的裁决,特起诉至法院。
刘X辩称,我认可京平劳人仲字[2021]第2752号裁决的结果,违约金的支付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此前,我曾找到一份工作,但***医院以我未提供调函为由,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我无法入职,但调函并非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必要条件。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8日,刘X与***医院签订《博硕士研究生聘用协议书》,约定刘X入职***医院担任医师一职,协议期限为10年,自2017年9月8日至2027年9月7日,刘X在协议未到期之前不允许调出,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调出必须在***医院同意后,承担50000元/年的违约金及因离岗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医院不予办理户口、人事档案、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2018年2月1日,刘X与***医院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刘X以住院医师身份参加规范化培训,培训期满后须在医院工作满8年以上方可允许调出,若发生违约,培训期间的工资、生活补助及其他补助全部退还。2020年4月28日,刘X领取一阶段合格证书。
2019年1月1日,刘X(乙方)与***医院(甲方)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二)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五)依法服兵役的。第十八条:除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乙方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甲方与乙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应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减员手续。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二)本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三)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违约一方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为:标准以本人以上一全勤年度总收入为基数。第二十九条: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后(含试用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对甲方培训费的补偿金额为:按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合同执行,未签订服务期合同的支付培训违约标准以本人上一全勤年度收入为基数乘以未履行协议年限。试用期间,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不承担培训违约金......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1.本合同约定期限与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期限不一致的,以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期限为准,乙方必须工作至服务期届满。2.本合同生效日期为2019年1月1日。”
2021年3月16日,刘X向***提出辞职申请,***医院于2021年8月17日同意刘X提出的辞职申请,双方于2021年8月18日解除聘用关系。此后,***医院于2021年9月为刘X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但未为刘X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亦未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
2021年9月24日,刘X向平谷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医院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2.***医院协助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3.***医院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6日延时加班工资399568.717元。2021年12月27日,平谷仲裁委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1]第2752号裁决书,裁决:1.***医院为刘X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聘用合同书面证明;2.驳回刘X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事业单位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人员,在招聘、管理、考核、奖惩、待遇、解聘及争议处理等方面均有别于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人事争议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处理;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刘X于2021年3月16日向***提出辞职,***医院于2021年8月17日同意刘X提出的辞职申请,双方于2021年8月18日解除聘用关系。此后,***医院应当及时为刘X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并协助刘X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医院以刘X未支付违约金及培训费补偿金为由,拒不为刘X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拒不为刘X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所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医院已为刘X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不需要另行为刘X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北京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刘X出具解除聘用合同书面证明,并协助被告刘X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市***医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吴亚非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先后在大型国有企业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5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