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X与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501号之一
原告XXX,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A,行长,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A,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A,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3元、保全费2121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受理费3051.5元、保全费2121元,合计517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A(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