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与李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2680号
原告:上海XX,住所地深圳市。
负责人:林X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广东XX律师X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上海XX与被告李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XX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93.23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叶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