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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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中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3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与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4民初6341号
原告XXX,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278219X2。
负责人岳X,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XXX诉被告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可循环授信额度120万元,期限为120个月,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为担保上述借款,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广东省深圳市(房产证号:)做抵押。根据上述协议,被告于2014年7月30日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120万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逾期罚息为未偿还贷款本金按日在合同的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如遇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被告采用“等额本息(自主月供)”方式归还带看本息。上述房产已于2014年7月21日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编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告发放了上述额度下贷款人民币12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期限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贷款发放后,被告却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贷款已连续两期未按时足额还款。截止2015年11月13,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XX.35元、利息11220.75元、罚息22.74元、复息43.3元,本息合计XXX.14元。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业务编号8140XXXX0012号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XXX.3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1月13日(不含该日)尚未偿还的利息人民币11220.75元、罚息人民币22.74元、复息人民币43.3元,本息合计XXX.14元,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2、对被告抵押的房产处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
被告刘XX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及《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为涉案借款设置了抵押,原告有权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归还贷款本金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XX.35元、利息11220.75元、罚息22.74元、复息43.3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5年11月13,此后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XXX有权就处分抵押物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XX 立
人民陪审员 钟XX强
人民陪审员 周 艾 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X(代)
刘中良律师:电话:13798385584(微信同步),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业,执业8年,律所主任,深圳市罗湖区优秀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