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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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与王X、余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中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与王X、余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19749、19755、19772、19783、XXX号
原告: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住所地深圳市。
负责人:王X,该单位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贺XX等六人(详见附表)。
原告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诉被告贺XX等信用卡纠纷五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详见附表),由原告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叶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XX
刘中良律师:电话:13798385584(微信同步),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业,执业8年,律所主任,深圳市罗湖区优秀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