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与王X、余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19749、19755、19772、19783、XXX号
原告: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住所地深圳市。
负责人:王X,该单位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贺XX等六人(详见附表)。
原告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诉被告贺XX等信用卡纠纷五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详见附表),由原告中国XX公司深圳市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叶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