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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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陈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中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陈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4民初173XXXX7387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区兵,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陈XX等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
原告中国XX诉被告陈XX等人信用卡纠纷六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王X(17387号案)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各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未还,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及滞纳金等费用(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及滞纳金等费用数额及暂计截止日详见附表,此后按《领用合约》规定继续计至清偿之日止)并分别承担各案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中国XX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及滞纳金等费用[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及滞纳金等费用的数额及暂计截止日详见判决书附表,此后的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仍按原、被告双方在《领用合约》约定的计付标准(详见判决书附表备注)计至各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数额详见附表(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叶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XX
刘中良律师:电话:13798385584(微信同步),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业,执业8年,律所主任,深圳市罗湖区优秀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