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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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库XX库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中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与库XX库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603号
原告XXX,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张XX,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超,广东XX律师XXX实习律师。
被告库XX,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库XX,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襄城县。
上列原告诉两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两被告提供可循环授信额度35万元,期限为36个月,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在上述授信协议下,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约定原告为两被告开通“周转易”功能,给予两被告人民币35万元的周转易限额,用于经营周转,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逾期罚息为未偿还贷款本金按日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两被告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两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使用“周转易”功能支用了上述额度项下贷款人民币35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期限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贷款发放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该笔贷款已到期。截止至2015年8月21日,被告尚欠贷款人民币本金35万元,利息3838.35元,罚息10150元,复息11.89元,合计364000.24元。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3838.35元、罚息10150.00元及复息11.89元,合计364000.24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5年8月20日,支付时应当计至实际结清日)。
两被告均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内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个人授信协议》第4条第4.1款约定,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第11条约定,对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双方应另行签署具体借款合同予以约定;第18条约定,未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各具体业务申请书及借款借据或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或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视为违约事件;第19条约定,一旦发生本协议第18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该违约事件时,授信人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债权提前到期,并采取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和相关费用的措施;《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第5条约定,结息日为每月21日。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以及《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两被告却未能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库XX、库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XXX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3838.35元、罚息10150元、复息11.89元(利息、罚息和复息暂计至2015年8月2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欠款实际结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  劲  锋
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
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XX(代)
刘中良律师:电话:13798385584(微信同步),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业,执业8年,律所主任,深圳市罗湖区优秀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