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X与危X、谢XX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990号
原告XXX,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782XXXX8219X。
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危X,女,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谢X,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XXX诉被告危X、谢XX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XX
人民陪审员 梁XX
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