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02XXX与罗XX,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439-1号
原告XXX,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张XX,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罗XX,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钟XX,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8元、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本院实际收取11484元。
代理审判员 唐XX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XX(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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