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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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张XX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刘中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张XX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X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892XXXX6338。
负责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执行人:张XX,女,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XX与被执行人张XX借记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353638.9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XX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XX等单位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XX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紫荆花园××8-602的房产(房产证号为20×××72),本院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XX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6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严XX
审判员  魏XX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XX
刘中良律师:电话:13798385584(微信同步),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业,执业8年,律所主任,深圳市罗湖区优秀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