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兰XXXXX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XXX书
(2016)粤XXX
原告中国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王X,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兰XX,女,汉族,住址广西融安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5.84元,减半收取43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XX
人民陪审员 钟XX
人民陪审员 叶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