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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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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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兰XXXXX定书

发布者:刘中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兰XXXXX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XXX书
(2016)粤XXX
原告中国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王X,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兰XX,女,汉族,住址广西融安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5.84元,减半收取43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XX
人民陪审员  钟XX
人民陪审员  叶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XX
刘中良律师:电话:13798385584(微信同步),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业,执业8年,律所主任,深圳市罗湖区优秀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