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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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与伍XX,郑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中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XX与伍XX,郑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810号
原告中XX,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代表人陈XX,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X,广东XX律师XXX实习律师。
被告伍XX,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郑XX,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XX的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XX、被告郑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伍XX签订《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13)深银福田零综字第172号],约定:原告向被告伍XX提供总额为770000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324个月,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40年12月16日止。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原告与被告伍XX签订《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3)深银福田零抵字第172号],约定:被告伍XX将其所有的深圳XX(房产证号为深×××号)抵押给原告。上述房产已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编号为601XXXX1633。依据上述协议,2014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伍XX签订《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专项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协议》[编号(2013)深银福田零贷字第0699号],约定:原告向被告伍XX发放770000元的专项支付综合消费贷款,用于装修,贷款期限为320个月,贷款利率按中国XX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5%执行,逾期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的150%,复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及中国XX银行的规定执行;被告伍XX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告伍XX发放了贷款770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伍XX却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现《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专项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已出现逾期,截至2015年10月20日,被告伍XX尚欠原告剩余贷款本金755824.98元,已欠贷款本金757.24元、利息4887.33元、罚息10.42元,本息合计761479.97元。另,被告郑XX与被告伍XX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郑XX亦未代为清偿上述债务。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伍XX签订的《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宣告原告与被告伍XX签订的《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专项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2、被告伍XX、被告郑XX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755824.98元,已欠贷款本金757.24元、利息4887.33元、罚息10.42元,本息合计761479.97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XX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告伍XX抵押给原告的房产处理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伍XX、被告郑XX继续清偿;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伍XX、被告郑XX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均属实。
另查,涉案《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第二十条约定,被告伍XX未按本协议及具体借款合同约定的、具体业务申请书及借款借据或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综合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和相关费用,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实现抵押权。涉案《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专项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协议》第十九条约定,被告伍XX未按本协议、申请表及借款借据等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伍XX提前清偿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二被告于1999年7月4日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9日,被告郑XX向原告出具一份《同意抵押声明》,载明鉴于原告与被告伍XX签订编号为(2013)深银福田零综字第172号的授信协议,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伍XX77万元的个人授信额度,被告伍XX自愿以东XX202抵押房产债务上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担保,被告郑XX声明如下:1、同意以上述抵押房产作为被告伍XX在上述主合同项下对原告债务的抵押担保,放弃对原告享有的所有基于本人与上述抵押人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有财产的抗辩权,且对于抵押人签署的相关合同的全部内容,本人没有任何异议;2、上述抵押房产为本人与抵押人合法共有的财产,产权明晰,无任何抵押、查封、抵债等情形发生,如上述房产发生权益争议,均由本人与抵押人自行负责解决,与原告无关;3、本人具有完全的权能签署及履行本同意抵押声明,且本同意抵押声明构成本人对原告不可撤销的承诺和保证,不因包括本人与抵押人的婚姻关系变化等任何变化而发生任何变化。
原告提交的涉案贷款还款清单显示,被告伍XX于2015年10月20日即第21期还款期限届满出现逾期未还款,当期本金757.24元未偿还,当期利息5234.6元仅偿还347.27元,即拖欠当期利息4887.33元、罚息1.4元、复利9.02元。
以上事实,有《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结婚证、《同意抵押声明》、借款借据、房产证、涉案贷款还款清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伍XX签订的《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专项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均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伍XX未依约偿还原告贷款,构成违约,原告依约有权请求解除涉案《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专项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协议》,并要求被告伍XX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有权对被告伍XX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亦未举证证明其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被告伍XX个人债务,且被告郑XX就本案抵押房产向原告出具《同意抵押声明》,故原告关于被告郑XX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均符合合同约定和中国XX银行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XX与被告伍XX签订的《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中信XX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专项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协议》;
二、被告伍XX、被告郑XX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XX贷款本金756582.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4887.33元、罚息为1.4元、复利为9.0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XX银行有关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中XX有权对被告伍XX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XX房产(房产证号为深×××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15元、财产保全费4327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伍XX、被告郑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曾    鲁
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倩霞(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第三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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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