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黄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4民初17388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蔡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原告中国XX诉被告黄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未还,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73971.85元(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暂计截止2016年4月10日,此后按《领用合约》规定继续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XX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64716.78元、利息人民币6148.47元、滞纳金人民币3106.6元[上述费用暂计至2016年4月10日,此后按领用合约约定(利息收费标准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收费标准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9.4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叶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