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诉李×、万××排除防害纠纷
(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李×、万××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代理人,经过庭前认真分析案件材料、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同类争议案件,现结合庭审的具体情况,并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院裁决时予以考量。
原告的诉请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被告的辩驳苍白无力,不值一驳,原告之主张应予成立。
一、原告系被告非法占有其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搬离其房屋,并在搬离原告住房的同时将该房屋的水、电、气卡一并交予原告,且不得损坏房屋主体建筑结构、保持水、电、气管道线路及室内装饰装修的完好。
本案中原告的证明义务,实际只有一个,那就是房子是属于我的,仅此而已。为证明被告非法占有的房屋涪城区××路×段××号×栋单×元×层×号系原告之房屋,原告当庭出示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为此,原告有权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且原、被告之间没有设定用益物权,也没有约定被告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现原告不同意被告等人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收回房屋的使用权,被告就应当停止侵占搬离出原告的房屋。原告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是物权是绝对权,纵使被告系原告之子、之媳,皆不能例外。
对于房屋权属问题,被告当庭之辩驳显然只能用苍白、空洞和无力来形容,此处,不再赘述。
而据原告所述,原告用积攒的退休金和在原××大学当教师的长子孙×的资助下,购得分配的单位房改房后,考虑到被告夫妻在外租房居住的经济花费,基于母子、婆媳亲情的眷顾,而让其居住;但令人遗憾和悲愤的是,被告却不忠不孝,每遇不如意之事,每逢不如意之处,就随意恶语相加,辱骂乃至诅咒原告,令原告心寒意冷,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也,今母子之义,婆媳之情,已荡然无存!故有诉请,而绝非一时之情感使然。
二、被告辩称之出资行为系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皆仅系被告空口说词而已。
1、被告占有的原告房屋系原告在本单位按工龄等福利分房政策分得的房改房,非商品房;工龄=房屋价值,实际的房款,仅为象征意义上的支付,即房款脱离房屋的实际价值。
2、被告申请的两名证人出庭称,被告有出资房款及装修款项的行为;装修款项另有4名未出庭证人的语词(证人未到庭,证人的身份信息皆无从考证),及两张个体经营者出具的收据。出庭证人一个是被告的孃嬢(姑侄关系)、一个是被告的父亲,且被告的父亲在接受原告质询时,承认与原告水火不容;可以想见,此种情况下证人会站在谁的立场、为谁说话,不得不令人产生合理的质疑。同时,两名证人当庭所述多为猜测、推断性的语言,且与被告当庭陈述多有矛盾,许多言词皆难自圆其说,时常陷入否定与自我否定之境地,实际上没有任何的证明价值和意义。
3、20××年×月×日原告单位开具的购房款及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费票据,均载明收到李庆华(原告)房款××元、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元,并与20××年×月×日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明”,明确记载:“李××(原告)支付购房款××元、专项维修基金××元”。两份证据已充分说明,原告支付房款这一事实,这又岂是被告几句空洞的说词就可以动摇的!
此外,原告在接房前还按照与原房主谢××签订的腾空房交房协议,向原房主谢××交付了房屋装修/折旧费××元及其他水电气改造费,而这一切显然都与被告无关。
4、如果被告执意称其有出资行为,那么这种出资/出资款,究竟是赠与或是借贷又或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均系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不告不理”,被告如有证据,可另案起诉。纵然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出资行为(假设),也仅仅是表明可能存在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但原告所享有的所有权是物权,如前所述,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等权利是相对权、对人权,债权不能对抗物权,更何况被告完全不能举证证明之。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所谎称之出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善良情感,辜负了原告的养育之恩;且被告学车、买车等均是原告出资,被告在原告的房屋居住了几年,租金分文未付等等,这一切又该如何计算呢?被告还有良心吗?(转原告所述)。被告的行为,是对六旬老母的无情伤害,皆严重背离中国传统之孝道精神,已致当地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一致愤怒和声讨!
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妨害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使,这一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被告当庭辩称没有妨害原告房屋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使,但又承认其至今确实居住在原告的房屋中,那么原告要求被告搬离被告拒不搬出,当然就是对原告权利的侵犯,这个逻辑关系应该是很简单和明确的。更何况,因原告要求被告搬离,而激怒了被告,被告还到原告与长子同住的老房子滋事(60年代的小房子),原告为防止事态恶化及可能遭受的人身危害,还播打了110公安局,警察都来了,这个都不叫妨害,那什么才叫妨害呢?其实从整个庭审中,也可以看出一些原被告双方都听到的、看到的,被告也会把没有的说成有...。
四、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600元/月,系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建筑面积61.29)租金价格的较低价位进行主张,暂以2019年1月起诉时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被告因无合法占有居住的理由,且拒不搬出,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使自己受益,故应支付,此皆为敦促被告尽早搬离原告房屋的必要举措。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注]该案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陈小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