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七级伤残索赔75万,马律师力证“多因一果”,保险公司商业险仅判赔14万
一、案件背景
2023年4月,习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要求习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马律师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理其应诉。
二、诉讼过程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七级伤残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李某自身存在椎体退行性病变、多节段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等疾病,颈部病理性改变是出现颈髓损伤的重要因素;交通事故外力相对于损害后果属于辅助因素、次要因素。
马律师据此提出核心抗辩: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对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还应考虑参与程度。原告的七级伤残系交通事故与自身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属于多因一果,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交通事故的参与度比例计算。同时,马律师就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等问题提出抗辩。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1.原告自身椎体退行性病变、多节段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对其七级伤残后果的参与度为60%,交通事故参与度为40%;
2.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按40%计算,共计153,152元;
3.交强险赔付后,商业三责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39,916.93元,并给付习某垫付的7,430.6元;
4.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原告负担6,337元,习某负担4,863元。
本案中,马律师通过精准论证参与度问题,成功将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从原告主张的384,880元降至153,152元,大幅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