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索赔14.1万,马引律师精准抗辩,为保险公司成功减损3.6万元
一、案件背景
2025年6月,王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刘某某住院治疗14天,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1,324.01元。
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万元,马引律师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理其应诉。
二、诉讼过程
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刘某某主张的各项费用进行了逐项审查,重点提出以下抗辩:
一是关于误工费。刘某某出生于1958年,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7周岁,远超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按240元/天计算误工费缺乏依据,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是关于交通费。刘某某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与其实际就诊时间不相符,不能证明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不应全额支持。
三是关于车辆救援费、住院期间必要费用等。刘某某提交的收据、截图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应予以支持。
马律师同时就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核实。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
1.误工费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19元计算,误工费认定为8,944.27元;
2.交通费酌定为500元;
3.车辆损失酌定为300元;
4.电动车救援费、住院期间必要费用等因证据不符合形式要件,不予支持;
5.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按实际损失计算。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5,040.64元,较刘某某主张的141,324.01元减少36,283.37元。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刘某某负担182元,王某某负担825元。
本案中,马引律师通过逐项审查、精准抗辩,成功为保险公司削减不合理赔付3.6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