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2]74 号 2002年5月21日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 号)收悉。现 批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 字第 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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