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都是以结婚证上登记的时间作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时间节点,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然而,现实生活中,先办婚礼同居生活,时隔多年才补领证的大有人在,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这就需要追究婚姻关系的效力到底是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两条法律规定初步给出了答案,那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具体有哪些呢?
《婚姻法》第五、六、七条都是有关结婚实质要件的具体规定,总体来说需要三个条件即可,一、双方自愿,二、达到结婚年龄。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都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等禁止结婚的情形。
综上,先同居后补领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时间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同居时符合上述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关系从同居时开始起算,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居以后补领证之前符合上述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关系从具体符合实质要件时开始起算,从具体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开始形成的财产原则上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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