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法律已经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迁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已经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婚前个人存款无论是是在婚后购买房屋或是其他财物,均不因婚姻关系持续到一定年限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由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只是婚前财产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改变该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属性。
总而言之,用婚前存款于婚后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依然属于个人财产。如用婚前存款于婚后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情况可视为将自己婚前财产的一部分赠与给对方,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即赠与完成,该房产因此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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