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这些机关:
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这些公文:
指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材料,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要使用邮政方式(邮政EMS)!!!
使用顺丰等其他方式邮寄公文,
是违法行为!!!
在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中发现因法律文件送达不规范导致相关法律事实无法证明,最终裁判结果与当事人预料的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的情况。
邮寄EMS文件,是一件小事,但在你需要的时候,却可能成为案件成败的关键。
比如,贾友宝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法院认为,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出的行政的复议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政府关公文,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法院同时确认其以顺丰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本案既从程序正义或程序审查上,确认了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构成程序违法,也进一步确认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国家公民必须通过邮政专营企业合法的法定途径进行送达的必要性,从而规范了行政行为的严谨性、规范性,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履职,起到了有效的司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效果,捍卫了宪法和法治精神,推动了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
行政诉讼法第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但本案中,被告并未能提供与其所述事实相符的相关证据,故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中国邮政是唯一具备寄递信函资格的主体。
如果擅自选择其他快递公司(例如顺风、申通、韵达等)邮寄可能会使所寄信函的效力受到质疑。
依据《邮政法》第55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第4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第20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则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公文不得通过非邮政专营企业寄递,并明确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切实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等权益。
可见,如果擅自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可能会使所寄信函的效力受到质疑。
而国家机关公文不通过EMS形式送达,亦可能产生违法送达的法律后果。
国家机关公文:指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材料,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这是法律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72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转自:法律读品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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