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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会是丰县生育八孩女子及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作者:吴多多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6次举报


谁将会是丰县生育八孩女子及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吴多多律师  

2022年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公布了“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毫无疑问,其中董某民等涉案犯罪嫌疑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作为受害人的杨某侠及其子女将如何安置,其实处理结果中也有提到,即“省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徐州市对杨某侠及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到底哪些人有可能会成为他们的监护人呢?

就杨某侠的几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来讲,母亲杨某侠患有精神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亲又被限制人身自由,外祖父母去世,哥哥(杨某侠长子)尚只有23岁,明显没有监护能力。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能是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或个人担任。

就杨某侠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监护人有可能是其同父异母的妹妹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可以担任。但是,我认为由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可能性更大,毕竟杨某侠与其妹妹多年失联,在此之前,二人很有可能甚至都不知道彼此的存在。

最终如没有人或者组织有意愿担任他们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由民政部门兜底,或由具备监护职责条件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兜底,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在监护制度中保护欠缺行为能力者的监护职责,同时规定居委会及村委兜底监护也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的需要。

附:相关条文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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