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顾名思义就是为了结婚而买的房子,这里或许有新房,也有二手房,更有小夫妻俩自己贷款购买的首套房,还有父母陪送的或者父母掏首付的“爱心房”,致使这栋原本象征着爱情和家庭的房子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
婚房父母掏首付,能认定为一方财产?
问题一
田小姐:我与老公婚后购买房产一套,首付款20万元由老公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老公的名义按揭贷款,目前共同偿还贷款30余万元,尚欠贷款50万元未还。此外,房屋装修款15万元由我的父母出资。现我与老公到法院诉讼离婚,就该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老公认为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我认为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我为共有人,房屋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该房产属于老公个人财产还是我们两人共同财产?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上述规定应做严格解释,即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田小姐与老公共同偿还贷款,双方父母亦对该套房屋均有高额投入,如仅因老公父母支付首付款即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老公个人,显然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可见,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婚后公婆全款买房,离婚需还购房款?
问题二
张女士:2013年,公婆给我和老公婚后全额买了一套价值250万元的房子。房子登记在我和老公名下。今年3月,我和老公关系恶化并导致离婚诉讼。离婚诉讼过程中,公婆起诉要求我与老公共同归还借款250万元,并提供了老公与公婆签署的《借款协议》。公婆在庭审中陈述,因为我与老公吵架将离婚,今年4月和老公商量形成了《借款协议》,跟老公讲明购房借款需要归还。请问,我需要偿还公婆当初提供的购房款吗?
解答:房产虽然由公婆全额出资,但登记在你和你老公两人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你和老公闹离婚,公婆以购房出资系借款为由,要求你和老公归还借款,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借款协议》虽由老公签字,也确认老公为购房而向公婆借款这一行为,但该借款行为合意并没有发生在购房当时。根据各方所陈述的事实,公婆与你、老公之间在购房资金当时并不存在借贷的本意,购房资金实为公婆对老公和你的赠与。
公婆以借款为由要求你和老公归还借款,实为公婆与老公恶意串通事后形成《借款协议》的行为,违背了当初本意,意图损害你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