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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细节小差异 行为效力大不同

2015-11-03

发布者:张彦荣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案例评析 |10668人看过举报

Case 1

问:我老公家境富有,在婚前自己买了一套房子。我和老公结婚后一年,老公说把那婚前那套房子作为结婚周年纪念物赠与我。但好久不长,由于我们经济消费观不同,经常为花销吵架,最终我们觉得感情破裂,不能生活在一起。现在我们准备离婚,赠与我的房屋还没过户,这房屋到底属于谁?

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法院会予以支持。

所以,由于房屋是你老公婚前财产,虽然赠与你,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你老公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撤销赠与后,房屋仍属于你老公。

Case 2

问:我和前夫因感情不和在2013年10月15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同意办理离婚;关于家产分配问题,双方经协商同意把共有的房屋都划归小孩,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权利把房屋转让、拍卖、或用任何方式来变卖。2013年10月28日我们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我、前夫及孩子均在上述房屋内居住。现在,前夫反悔了,他想撤销赠与,向法院起诉分割房产。房产现还未过户至孩子名下,前夫能否撤销赠与,拿回房产吗?

答:你们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证明赠与行为真实合法。

赠与孩子房产,是出于照顾孩子的考虑,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前夫也不能任意撤销。如没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前夫即便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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