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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财产如何约定

2015-11-03

发布者:张彦荣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9718人看过举报

  男女结婚过日子,可以达成约定这挣来的钱到底由谁来管,也可以赶时髦成为“AA制”,但什么样的财产才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双方各有财产,究竟哪种约定有法律效力?

  约定财产制

  冯女士:我与老公约定双方婚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单独所有和支配。我老公两年前要与别人合伙做生意,想用我的存款,我不同意,怕他把钱赔光了。后来我老公提出和我签一个协议,就说这钱是他向我借的。于是,我们两人就签了一个协议,内容是他借我的存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如果生意失败的话,他就还我10万元。今年,他生意赔了,我让他按照协议的约定还我钱,可是他不给,说借款协议没有用,这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在我们要离婚,请问,借款协议有效吗?我可以把这10万要回来吗?

  ◎ 解答: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你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和你老公签订的协议属于这条所说的借款协议,应当是有效的。你们现在要离婚,那么在向法院起诉时你可以提交借款协议,主张老公偿还10万借款。

  法定财产制

  郑先生:2010年我与前妻结婚,当时两人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房屋和车辆等)归各自所有。2013年协议离婚。201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曾向前妻借款10万元,现在前妻起诉我要求还款,我是否需要全部偿还?

  ◎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你们虽然有婚前协议,也约定了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对本案的解决实际意义不大),但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按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因此,这10万元则为你们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你只需偿还你前妻5万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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