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山东本地的当事人带着一份南宁市某法院的开庭传票来到了我的办公室,要向我咨询案件。当事人年龄不大,大概是原被告同居期间发生了金钱的纠纷。原告在南宁某法院以民间借贷的案由提起诉讼,我认真看了法院邮寄过来的起诉书,以及附带的证据材料,第一感觉是这个案子管辖法院错了,南宁某法院没有管辖权。基础的管辖原则,应该是原告就被告,而非在原告所在地起诉。通过各种方式,我联系到了南宁法院的主办法官,并把我的想法简单和法官进行了交流,法官说让我把书面材料邮寄过去,我趁热打铁写了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济宁某法院审理。大概三天之后,从南宁法院寄回了一份材料,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理由是,双方是合同纠纷,原告是收款方,因此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问题。看到这份驳回裁定后,我又把被告留下的证据材料仔细审查了一遍,开始起草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首现双方并不是民间借贷的关系,不属于合同纠纷,原告不是收款方,不应当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本案应当为同居期间购置物品的一个分割纠纷。由此,案由发生变化,法院管辖原则也要发生变化。上诉材料邮寄给南宁法院,南宁法院将案卷提交中级法院审查诉讼管辖地的问题,两个月后,终审的裁定出来,支持了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济宁某法院审理。
虽然是一个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确也十分考验律师的基本功,考研律师的整体证据的把握能力,表述能力。后续案件审理程序,我将继续负责,随时向大家汇报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