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或同居期间,双方当事人会存在互赠礼物、财产等情况,尤其是在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的情况下更是选择一些昂贵的礼物来维持恋爱关系,那么恋爱关系一旦结束,这些财产应当如何分配和处理?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结合当地习俗以及案件事实,形成了不同的裁判规则可以在解决此类案件时作为参考。河南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恋爱关系而进行大额的转账,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存在任何婚约约定的,分手时考虑到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接受方应返还部分款项。辽宁法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产等财产,当二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给予方请求返还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重庆法院认为:在恋爱期间,给予钱财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彩礼且双方不存在婚约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款项视为对另一方的一般赠与。山东法院认为: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该款项视为因婚恋产生的经济纠纷,接受方基于公平原则返还部分款项。四川法院认为: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接受方在分手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接受方主张为赠与行为并不予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根据各个地域不同的习俗,各地的裁判规则也存在差异,但是基本都是秉承公平原则进行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