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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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顺风车”发生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责任?

作者:王艳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5次举报


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路途中遇到了任某某,在征求任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无偿任某某送达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郑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周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及三轮摩托车乘车人任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任某某无事故责任。任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任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属于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郑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周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任某某不承担责任。判决郑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任某某无偿搭乘周某某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不应认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周某某的赔偿责任,减除的比例以50%为限。

 依据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周某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任某某,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本案中,周某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遂判决酌情减轻周某某50%的赔偿责任,该减轻部分的责任由任某某自行承担。本案判决有力支持好意同乘行为,符合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的初衷和目的,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同时,提醒大家,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搭乘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


王艳律师,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八年,济宁市公安局公益律师、济宁市职业学院特聘教师、石桥镇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