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北XX公司、樊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南宫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581民初125号
原告:A,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XXXX824XXXX7863R,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河北XX公司、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