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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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offer letter 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发布者:王明龙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602人看过

大家好,我是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明龙,王律师,欢迎收听劳动合同法实务系列讲座。

 

今天和大家谈谈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以及用人单位在设计offer letter时应注意的问题。

 

用人单位,尤其是外资企业在招用员工时,经常会使用到offer letter,有时又难免会取消offer letterOffer letter在法律上视为要约,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对方接受要约的,在法律上称之为承诺,要约经过对方承诺,就变成了合同。既然offer letter是要约,用人单位一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而接受要约的人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劳动者接受要约的,用人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制作和签发offer letter,其内容和格式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offer letter中确定劳动岗位、薪酬、福利、培训、发展等方面内容,在制作和签发offer letter时除明确上述内容外,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offer letter应明确应聘者承诺的期限。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有效做好应聘人员的管理,如果拟录用的人员不能按期确认,可以将该岗位及时留着其他潜在应聘者。二是有效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只要拟录用者不能按期确认,用人单位可以取消此职位或另行更换新人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Offer letter应约定合意达成后的违约责任。由于各种可能的原因存在,劳动者即使按期承诺,但也有可能违约,在此情形下,最好事先约定违约责任,这样做一是有利于争议解决,二是有利于双方预估违约后的责任承担,为双方依约履行合同提供有效的保证。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大家对本课程有任何疑问,我将及时对大家的疑问进行解答,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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