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明龙,王律师。
很高兴能再次和大家分享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上海某生产制造企业,与新进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薪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注:该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该公司几年前曾招聘该岗位的员工,目前该岗位员工的工资待遇为每月4500元。新员工入职第一次发放工资时,公司给新进人员发放了3000元,但此时新进员工对劳动合同中的薪资约定提出异议,认为劳动合同对薪资约定不明,应当按照同等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待遇发放,即按4500元发放,并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薪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按每月3000支付没有问题。那么,公司按照3000元标准支付是否有问题呢?
薪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会出于各种考虑,将劳动合同中薪资约定模糊化,以控制薪资成本,但这样的约定往往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在本案例中,新进员工主张按照同等岗位的其他老员工的薪资待遇是有法律依据的。此时,用人单位与其约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如直接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3000发放,这样就不会存在争议,从而有效避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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