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第五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发布者:王明龙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244人看过


大家好!我是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王明龙,王律师。

 

通过之前课程的学习,我们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很多企业一直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就可以规避劳动法,自由录用和辞退职工。这显然是错误的,劳动者凭工资单、工资银行流水、门禁卡、证人证言等证据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旦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可能因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为3000元,自入职之日起已实际工作15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额外支付3000*11=33000元的工资。这里按11个月计算双倍工资而不是按12个月或15个月计算双倍工资,这是因为第一个月作为签署劳动合同的期限,超过12个月的部分均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上面谈的是用人单位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很多员工自身拒绝签署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呢?首先,用人单位可以将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员工录用条件在入职通知中予以明确,入职一个月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其次,在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让员工出具说明,证明不签署劳动合同是因劳动者自身的原因。采取第二种方法时,用人单位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有些法院,劳动者自己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以辞退的,用人单位仍然可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最保险的办法就是在录用条件中明确不签署劳动合同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在劳动者拒绝签署时予以辞退。

 

好,今天就给大家讲到这里,如果大家对本课程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以直接与我联系,我的微信是13621695669或通过喜马拉雅搜索劳动合同法解读和实务专辑收听我的课程,大家也可以关注我的公众号“上海法律咨询服务”,谢谢大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