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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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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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关联公司内更换工作岗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变更?

发布者:王明龙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730人看过


大家好,我是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王明龙,王律师。

 

昨天我们给大家留下了一个问题,李某应与哪个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对该案例不了解的听友,可以参照一下我昨天讲座的内容。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必须和大家科普一下相关公司法的知识。公司法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简单的说,就是公司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一个人,既然公司是人,那么公司与股东就是两个独立的人。母公司与子公司也是两个不同的人,虽然存在联系,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属于一个公司。因此,该跨国公司上海总部和其昆山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人,只是这两个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正如存在母子关系,母亲可以影响或左右孩子,但不能因此说孩子就不是一个独立的人。因此李某201881日到上海总部报到的行为,应视为李某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在总部接受培训,上海总部只是向其提供技术培训,李某到上海总部报到的时候就知道今后自己工作地点在昆山,在上海只是说进行前置性的专业技术学习,专业技术学习本身就是履行劳动的行为,因此李某到上海总部报到入职的时候就是用工之日,也就是他与昆山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用人单位也应该是昆山子公司而不是上海总部。

 

在实践中,还会发生一种情况,就是母公司会在其各个子公司中调派子公司的员工,比如将李某从昆山的子公司调派到杭州的子公司。那么当李某从昆山公司到杭州公司工作时,其劳动关系有没有变动呢,用人单位是昆山子公司还是杭州子公司呢?根据我们刚才学习的知识,昆山子公司、杭州子公司和上海总部都是独立的人,只是存在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叫关联关系,因此李某从昆山调到杭州子公司,其劳动关系当然发生变更,昆山公司应终止其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改由杭州公司与李某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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