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明龙,王律师。
今天和大家谈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问题。大家一般会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应该从劳资双方签署合同之日建立,或者从劳动合同约定的生效之日建立,事实是否如此呢?在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经常到校园进行校园招聘活动,然后用人单位通常会与毕业生、学校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在三方签署就业协议后,用人单位是否与毕业生建立了劳动关系呢?如果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适用劳动法还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呢?答案可能和大家的常识有所出入。
劳动法合同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就是说即使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未到用人单位报到,劳动关系就未建立,换句话说,只要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受了,即使未签约,劳动关系也已经建立了。因此,上述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之间签署就业协议的时间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因就业协议发生的纠纷也就不适用劳动法,而应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
下面说一个案例,大家brainstorm一下,案例是这样的,说某跨国公司到校园进行招聘,2017年4月10日与大四学生李某签署三方协议,协议约定,该毕业生毕业后到该跨国公司上海总部或其在昆山的子公司工作,否则要承担违约金。毕业后,该跨国公司通知其到上海总部报到,进行技术学习,一个月后安排到昆山子公司上班。2017年7月1日,该毕业生到上海总公司报到,2017年8月1日到昆山子公司上班,同年8月15日昆山子公司与李某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起始时间是17年8月15日,现在的问题是:1、李某与用人单位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2、谁是用人单位,是跨国公司上海总部还是昆山子公司?通过刚才的学习,不难发现,李某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是17年8月1日,而不是签署劳动合同的8月15日,也不是签署三方协议的4月10日。可是要回答第二个问题,就需要一点公司法的知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先查阅相关资料,答案留到下节课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