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王明龙,王律师。
上次我们谈到了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注意录用条件的设计,以及如何利用录用条件在试用期行使解除权。这一节我们将对用人单位如何运用知情权进行录用前的调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劳动者未能如实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无效,用人单位有权辞退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充分利用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在劳动者入职前,以书面形式让劳动者确认其提供的信息,入职后,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劳动者提供的信息不实,即可引用该条对劳动者予以辞退,且无需支付补偿或赔偿。
充分利用知情权,用人单位应该做到以下两点:首先,用人单位应详尽了解劳动者的自然信息,如年龄,身体状况(疾病、残疾、职业病、怀孕、是否在哺乳期)、职业技能水平,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处罚情况以及平时表现。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应事先让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次,要了解劳动者当前劳动关系状况,这一点对涉密岗位、技术岗位或高层管理岗位尤为重要,否则,如用人单位录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为了获得应聘职位,通常会夸大或提供虚假信息,若用人单位充分利用该知情权,在劳动者入职前以书面形式让劳动者确认,才能在将来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能够适时运用该信息,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