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根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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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区主任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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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A、齐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根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1日 1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齐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4548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C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B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原告的子女,被告A拒不赡养看望原告,也不支付赡养费,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现还有抑郁症,每天需要吃药及看病,每月花费医疗费均在700元左右,原告现在河东区XX休养,每月费用1600,每月还有水电费等花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整;2、本案所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此外原告主张的赡养费虽然包含原告每月门诊费用,但是不包括原告医疗的大额支出,原告保留就医疗大额支出向被告主张的权利, 原告A提供如下证据:提供养老院收据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挂号条一张、工人医院医药费票据十张、武警医院医疗费票据八份、工人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武警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 被告A辩称,被告也患病,没有工作,每月也有药费支出,被告A只能给付100元赡养费, 被告A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A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起诉被告不赡养不属实,被告父亲没有去世之前我经常携物品去看望原告,父亲去世以后,自从原告进入养老院我每月给付原告200元赡养费,原告需要什么被告也给原告买,被告现在也患病,每月也有医药费支出,而且被告爱人收入也不多,还要抚养孩子,我同意没有给付赡养费400元,被告还能保证以后经常去看望原告 被告A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资账户复印件一份、工资发放表(法院调取)一份,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为原告子女,原告因患抑郁症,每月需要看病治疗,原告现居住于河东区XX休养,每月花费1600元(不含水电费),原告A退休金为1980元,每月将房屋出租获得房屋租金800元, 被告A为天津XX职工,2015年1月收入为4500元, 庭审中,被告A表示每月可以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原告予以认可, 原告向本院表示其主张赡养费包含原告每月门诊费用,但是不包括原告医疗的大额支出,原告保留就医疗大额支出向被告主张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二被告为原告子女,应当对原告承担赡养义务,现原告入住的养老院费,每月发生费用较高,且每月还需治疗抑郁症,生活开支较大,考虑到原告每月收入及房屋租金,再结合被告A每月收入情况,本院认定齐二×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为宜,被告A表示每月可以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原告予以认可,本院照准,至于原告日后医疗费大额支出可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自2015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顾××赡养费100元,该款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A; 二、被告B自2015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顾××赡养费800元,该款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顾××. 如果被告A、B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A负担5元,被告A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B
王根余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离婚、继承案件。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由王根余律师创办。服务宗旨是:把做事放在第一位,赚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