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根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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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区主任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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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信用卡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根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1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信用卡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辖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 委托诉讼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41059190A. 主要负责人:B,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6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谅解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
王根余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离婚、继承案件。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由王根余律师创办。服务宗旨是:把做事放在第一位,赚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