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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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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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经营食盐的行为如何处理?

作者:吴小杨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3次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94日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至第5条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进行了规定。

为了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条规定,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条规定,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

3条规定,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按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4条规定,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吴小杨律师,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